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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鼓励将这一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

发布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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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界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97亿,占总人口的21.1%。推进医养结合,是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

 

1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具体而言,《指导意见》从质量管理、服务质效、队伍建设、服务安全四个方面作出部署:

一是加强质量管理。

 

要求医养结合机构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再次强调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数量

 

医疗资源富余地区的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需要探索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转换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并做好床位调整后关联事项的变更,同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二是提升服务质效。

 

推广团队服务模式,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团队,提供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发展居家社区服务,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发挥中医药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人工智能在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健康照护等方面的应用。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

 

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

 

四是保障服务安全。

 

要求医养结合机构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传染病防控。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分别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医保部门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严格落实老年人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对自带药品的管理,开展用药监测指导,确保老年人用药安全。

 

 

医养结合新政组合拳来了

国家在进一步深化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

 

此前,12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协议合作可参考执行。

 

《通知》从六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协商确定合作内容。

二是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

 

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养老机构中65岁及以上的入住老年人,可探索开展每年一次的集中上门健康体检。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四是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提供专业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五是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

 

六是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2024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命名山东省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的通知》,山东被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成为全国首个示范省。各省市也在响应政策号召,推出适用于当地的细化政策。如12月12日,太原市发改委发布,太原核定了医养结合奖补项目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床位费收费标准:

单人间:2080元/床·月;

双人间:1470元/床·月;

多人间:1110元/床·月。

 

护理费收费标准:

三级护理费:820元/床·月;

二级护理费:2060元/床·月;

一级护理费:3090元/床·月。

特级护理费由医养结合机构与入住人(或家属)双方协商确定。

 

据悉,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住宿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住宿天数收取费用。

 

据山西晚报报道,太原市规定三级护理(基础服务)包括:

1.清扫房间、整理床单1次/天;

2.房间消毒1次/天:

3.专家健康讲座、常见病讲座4次/年;

4.体检1次/年;

5.每日测量生命体征;

6.提醒服药老人按时服药;

7.对有睡眠障碍老人开展睡眠照顾;

8.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9.定期心理疏导;

10.老人房间被褥晾晒1次/月;

11.检查房间内水、电、消防等设施;

12.理发1次/月;

13.不定期剪指(趾)甲;

14.上门送餐,清洁消毒老人用餐前后餐具及卫生。

 

二级护理(半护、介护):

1.含三级护理(基础服务)内容;

2.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防止意外发生;

3.每日按时送水、送饭到房间;

4.床褥等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无碎屑;

5.主管带领全体护工每日集体查房一次,遇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密切关注老年人的病情变化;

6.为每位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一级护理(全护):

1.含三级护理(基础服务)内容;

2.为卧床老人提供室内日间全套护理服务;

3.1至2小时巡视一次;

4.按时喂饭、喂水、喂药,做好记录,及时处理,密切注意特殊治疗;

5.定期为老年人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6.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老人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下身,及时更换衣服,每周洗澡一次,夏季酌情增加次数;

7.及时帮助老年人大小便,为插导尿管者换尿袋和做好尿道口护理;

8.每日进行口腔护理,保持清洁无异味;

9.每1至2小时为老年人翻身,变换体位,检查受压皮肤情况,防止褥疮的发生;

10.床褥、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无碎屑;

11.主管带领全体护工每日集体查房一次;

12.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者提供床挡、坐椅加绳托等;

13.建立健康档案,实行个案护理。

 

特级护理:

1.含三级护理(基础服务)内容;

2.为老人提供24小时全套护理服务;

3.每隔15至30分钟巡视一次;

4.每日清扫房间,按时喂饭、喂水、喂药,做好记录;

5.定期为老年人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6.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老人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下身,及时更换衣服,每周洗澡一次,夏季酌情增加次数;

7.帮助老年人大小便,为插导尿管者换尿袋和做好尿道口护理;

8.每日进行口腔护理,保持清洁无异味;

9.每1至2小时为老年人翻身变换体位,检查受压皮肤情况,防止褥疮的发生;

10.床褥、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无碎屑;

11.主管带领全体护工每日集体查房一次,遇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密切关注老年人的病情变化;

12.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者提供床挡、坐椅加绳托等;

13.建立健康档案,实行个案护理。

 

《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加强质量管理

 

(一)强化质量意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切实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安全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质量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价。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推动按照病情需要和资源分布双向转诊,促进医疗服务有序衔接,牵头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业务支持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鼓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各地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名单,作为开展行业监管、接受社会监督的依据。

 

(三)促进质量共治。

 

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分别符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建筑和消防等要求,实行分区管理。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

 

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

 

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报告。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数量

 

医疗资源富余地区的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需要探索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转换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并做好床位调整后关联事项的变更,同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应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提升服务质效

 

(四)优化团队服务。

推广团队服务,围绕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

 

支持药师、营养师等加入服务团队,满足老年人科学用药、营养改善等需求,最大限度帮助老年人维持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五)完善协作机制。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内部按规定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服务转介与衔接。

 

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各地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和监控、监督检查等机制,确保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六)发展居家社区服务。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开展健康知识传播,提升老年人主动健康能力。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健康管理服务,积极预防和早期干预老年疾病。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城乡社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在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

 

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平台,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共用。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与有关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远程诊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鼓励通过互联网医院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复诊,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探索人工智能在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健康照护等方面的应用。

 

(八)发挥中医药优势。

 

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传统体育运动,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中医药服务,推广应用针刺、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壮大服务力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知识技能培训。

 

(十)拓展培养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推动职业院校加强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人才培养,支持医养结合机构、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老年医学特色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为教学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服务岗位。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到本地区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紧密型医联体进修,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

 

四、保障服务安全

 

(十一)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医养结合机构要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开展入住老年人的入住评估和在院期间动态评估,关注其基础疾病状况、心理与精神状态、日常生活能力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予以处理。提升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识别、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严格落实老年人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对自带药品的管理,开展用药监测指导,确保老年人用药安全。

 

(十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分层分类教育培训机制,履行行业管理责任。

 

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督促检查,维护机构安全有序运行,保障生命健康安全。

 

(十三)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纳入行业监督抽查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经营)范围变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民政等监管责任部门。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无执业资质、相关人员无行医资质而擅自提供诊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卫生健康等监管责任部门。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力度查处伪造医疗文书、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过度诊疗、低标准住院等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措施

 

(十四)做好传染病防控。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加强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完善防控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各项任务。医养结合机构要按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